破产的程序有哪些种类

    一、破产的程序有哪些种类

    破产程序大致可分为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以及破产和解三大类别。所谓破除清算,即是透过对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详尽的清理和合理的分配,从而妥善地处理各项债权债务关系,最终使得企业法人资格宣告终结。

    至于破产重整,则是对于那些可能已经或者已然符合破产标准,然而又具有挽救价值与重生潜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申请,在法院的有序主导及各利益关联方的积极参与之下,展开业务层面的深度重组和债务结构的合理调整,旨在协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最后,破产和解则是指那些已经达到破产标准的债务人,为了规避破产清算的严重后果,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妥协让步方式来解决债务问题的协议,该协议经过法院的正式批准后即刻生效,成为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破产的程序有哪些内容

    破产程序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核心环节: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申报,即由负债人自我发起或者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在接到此项请求后会仔细审查其合法性与有效性;

    其次,在正式进入到破产程序之前有一个受理阶段,法院根据情况判断是否应当准予破产申请;随后便是指定破产管理者这一重要环节,其职责主要包括接管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各项事务;紧接着会进入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环节,即债权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者提交自身债权证据资料;接下来将会召开债权人会议,就破产相关事项展开深入探讨;

    同时,在整个破产清算过程中,需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合理评估及分配处理;若满足重整要求,还将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最大化地维护所有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的程序有哪些内容和方法

    破产程序通常包含了以下几个关键步骤以及相应的手段策略:

    首先,由具备资格的申请人提交破产申请,这其中既包括债务人的自愿放弃希望自行摆脱困境而主动发起的申请,也涵盖了债权人因无法获得应有的债务偿还而提出的申请。当债务人面临着无法按期履行其所负债务,且其拥有的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或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应当有权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样地,债权人在发现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也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紧接着,便是法院对于这些申请的受理与审查阶段,法院将对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全面的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正式受理。随后,法院会指派专门的管理人来负责接手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全权处理涉及到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等相关事宜。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还包括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破产财产的清算以及最终的分配等多个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破产程序分清算、重整与和解。清算即全面清理破产企业财产,合理分配,处理债权债务,终结企业法人资格。重整与和解则侧重于挽救企业,通过调整经营或债务关系,寻求企业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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