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巫溪县广告协会法》对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的界定建立在三分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巫溪县广告协会主、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和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并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的基础上。就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来说,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一般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简称“ISP”)。ISP可分两类,一类是网络中介服务商,另一类是网络内容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简称“ICP”)。根据对网上传播信息实际控制能力不同,网络中介服务商又分为接入服务提供商(简称“IAP”)和网络平台提供商(简称“IPP”)。网络内容提供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一、《巫溪县广告协会法》对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的界定与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特性的冲突 (一)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融合挑战传统媒体巫溪县广告协会三分主体模式 在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中,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融合现象已属常见,它打破了三分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的格局,带来的实质问题是:在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环境下,《巫溪县广告协会法》赋予传统巫溪县广告协会主、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各自的职责变得模糊,审查监督机制遭到削弱。ISP之类的机构并不属于传统的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但同样可以进行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业务,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的范围在网络上被扩大了。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重叠使《巫溪县广告协会法》中关于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难以适用于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继而造成巫溪县广告协会审查机制失灵。 (二)《巫溪县广告协会法》否定“个人”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资质与“个人”发布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既成事实的矛盾 《巫溪县广告协会法》第二条规定的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仅包括“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否认“个人”的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资格。然而,网络技术的发展是立法者在上个世纪末制定《巫溪县广告协会法》的时候所始料未及的,包括“个人”在内的巫溪县广告协会主和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可以通过自建网站、主页或网络公司提供信息平台发布商业巫溪县广告协会,在技术上禁止个人通过网络发布巫溪县广告协会似乎已不可能实现。这显然与《巫溪县广告协会法》就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作出的规定存在矛盾。“个人”利用网络发布巫溪县广告协会的行为对《巫溪县广告协会法》中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资格的规定造成冲击,也影响巫溪县广告协会法律、法规对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的适用。 (三)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不清,对违法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的责任追究难 在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中“谁是谁”的问题都不清楚的情况下,难以达到有效监管的目的。传统的巫溪县广告协会管理采取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我国的传统巫溪县广告协会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但在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发布自己或他人的巫溪县广告协会,巫溪县广告协会形式、内容多种多样,这样一来,监管部门事前审查机制就会失灵,事后审查也难以到位,以至于一些违法巫溪县广告协会得不到有效治理。 二、完善我国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的监管对策 面对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界定出现的种种问题,也出于对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进行实效监管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监管的法规和规章,如《北京市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立法宗旨上看,两个《办法》都是为适应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展的需要、有效规制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行为而制定的,是对《巫溪县广告协会法》和《巫溪县广告协会管理条例》的补充。前者面对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行为,在涉及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问题时,使用了“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这一表述。根据这一思路,不管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为何人发布,只要其违反了具体的巫溪县广告协会准则,巫溪县广告协会的发布者都应当对发布巫溪县广告协会的行为负责。这样一来,通过网站经营商业巫溪县广告协会业务的“个人”就被纳入《办法》的规制范围之内;而后者则回避了三分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的规定,只对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进行了定义。 (一)完善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立法规制,填补现有法律空白并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应确立“个人”在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领域的发布资质。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使“个人”作为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个人利用网站发布巫溪县广告协会已经没有任何技术障碍。立法应因势利导,明确赋予“个人”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的权利,同时明确其法律责任,有效解决“个人”发布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处罚难等一系列问题。 二是巫溪县广告协会立法应改变三分主体的单一模式,解决网络中巫溪县广告协会主、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主体融合问题,明确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不妨淡化各主体之间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通过强调他们各自在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中的工作特点或职责来对其进行界定。 (二)实施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市场准入监管,完善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登记审查制度 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开展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业务,须取得《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许可证》,巫溪县广告协会管理机关以此作为事前审查的有效监管方式。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之后,可以通过建立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自动“报备”系统,把“报备”作为一种资格认定手段。只要是授权发布巫溪县广告协会,用电子标记贴在巫溪县广告协会上,然后在发布的同时自动传到网络监管中心“报备”,以增强识别的可行性。另外,对于一般性企业网站,均应在显眼位置标贴电子版营业执照,标明企业信息,有效辨别和防止网络虚假宣传行为。 (三) 强化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的审查义务和责任 对于网络平台提供商(IP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来说,前者对传输的内容可进行监控,对信息有一定的编制权,有对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审查的基础和条件,应当按照《巫溪县广告协会法》的要求对巫溪县广告协会内容和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IPP在发布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后还应当履行事后注意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防止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继续扩大。关于ICP的审查义务,第一,当ICP仅作为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的发布者时(实际上扮演IPP的角色),它应履行IPP的巫溪县广告协会审查义务,其法律责任可充分考虑其对虚假或不正当竞争性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的参与程度,包括其是否只是遵从客户的指示,以及是否履行了对巫溪县广告协会内容的审查、监督义务,履行程度如何等。第二,ICP在自己的门户站点上发布巫溪县广告协会,既是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又是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主体身份重叠,须全面承担审查义务。 (四)探索建立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监测系统,为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要建立网络监测系统对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进行巡查并解决违法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取证难问题,依靠网络治理网络。目前深圳市场管理部门借鉴公安部门网络管理的经验,正加快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并制定了符合市场管理部门巫溪县广告协会监管特点的《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取证流程与步骤》规定,利用主页屏拷、属性框屏拷、二级页面屏拷进行录制取证,锁定网站主页及其链接页面发布的违法巫溪县广告协会。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自动监测系统将成为对网络巫溪县广告协会主体监管的利器。 (五)明确网络平台服务商防范虚假信息的警示责任 网络平台服务商有技术、有能力、有责任就网络公益信息与商业巫溪县广告协会信息显示进行区别,属商业巫溪县广告协会应标明“巫溪县广告协会”字样予以明示,并在巫溪县广告协会明显位置注明警示标志,提醒浏览者分辨网络虚假信息,防止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 □蔡忠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