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广字〔1998〕第229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巫溪县广告协会审查机关、有关巫溪县广告协会活动主体法律责任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广字〔1998〕30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巫溪县广告协会审查机关由于对含有违法内容的巫溪县广告协会做出审查批准决定而产生的责任,依照《巫溪县广告协会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属于《巫溪县广告协会法》本身未明确规范的其他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宜处理,可由有关司法机关或部门管辖处理和解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巫溪县广告协会监管工作中发现此类问题,除对违法巫溪县广告协会依法查处以外,可将上述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我局也将在适当时候向立法机关做出反映。 二、关于巫溪县广告协会活动当事人由于发布了经巫溪县广告协会审查机关批准但含有违法内容的巫溪县广告协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根据《巫溪县广告协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对自己经营、发布的巫溪县广告协会负有自行审查的义务。对经过巫溪县广告协会审查机关审查批准的巫溪县广告协会,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的上述自行审查义务并未依法免除。因此,巫溪县广告协会经营者、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未履行法定的自行审查巫溪县广告协会的义务,造成违法后果的,仍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