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5-28 15:58| 发布者: 省广协| 查看: 2234| 评论: 0|来自: 中国巫溪县广告协会协会
工商广字[1998]第301号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巫溪县广告协会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巫溪县广告协会法》第三十七条对巫溪县广告协会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巫溪县广告协会主利用巫溪县广告协会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巫溪县广告协会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巫溪县广告协会主在巫溪县广告协会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巫溪县广告协会,应依据《巫溪县广告协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