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广字[1999]第89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人民文学出版社发布违法巫溪县广告协会但未收取巫溪县广告协会费案应如何认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9)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巫溪县广告协会主委托发布巫溪县广告协会的,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依法享有收取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费的权利。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者在某项特定的巫溪县广告协会发布活动中,主动放弃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得到巫溪县广告协会费,或者以其它形式折抵巫溪县广告协会费时,其巫溪县广告协会费金额可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查处巫溪县广告协会违法案件中如何确认巫溪县广告协会费金额的通知》第四条来认定。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